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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与帮助之辨——侦查阶段中律师的地位与职能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赵旭光.辩护与帮助之辨——侦查阶段中律师的地位与职能问题探讨[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2):27-30.
作者姓名:赵旭光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2206
基金项目:华北电力大学博士学位教师科研基金 
摘    要:辩护的本来意义,是被告方的一种通过防御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庭活动,辩护实际上包含民事辩护、刑事辩护乃至行政辩护,在我国,辩护专指刑事辩护.辩护律师的存在有三种意义: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和切实兑现;从程序上制衡国家追诉权;维护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在我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没有辩护律师,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辩护人的地位,这是学界一致诟病的地方.必须通过以下制度的确立来保障辩护权能够得到切实实施: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时,辩护律师有在场权和签字确认权;辩护律师应当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会见权;辩护律师应当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关 键 词:辩护律师  在场权  签字确认权  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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