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视居住对检察机关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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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汉基,李宏杰.新监视居住对检察机关的影响[J].大观周刊,2013(7):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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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汉基 李宏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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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检察院,甘肃静宁74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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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新刑诉法中,广受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监视居住被保留了下来。保留监视居住对于保持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整性和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新刑诉法对监视居住制度的新规定着手,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的监视居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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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刑诉法 监视居住 检察机关 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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