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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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梅.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J].档案与建设,2007(1):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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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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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档案局,江苏南京21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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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1月23日,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所制定的,是我国民政专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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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登记条例》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国家档案局 档案管理工作 婚姻登记档案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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