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
引用本文:徐梅.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J].档案与建设,2007(1):50-51.
作者姓名:徐梅
作者单位:南京市鼓楼区档案局,江苏南京210009
摘    要:2006年1月23日,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所制定的,是我国民政专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关 键 词:《婚姻登记条例》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国家档案局  档案管理工作  婚姻登记档案  民政部门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