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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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对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年限的规定,应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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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义务教育阶段 教师交流 学校校长 轮岗 印发 国家 教育行政部门 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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