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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法律地位
引用本文:石立铭.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法律地位[J].档案管理,2013(3).
作者姓名:石立铭
作者单位:中原油田档案管理处
摘    要: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外的档案行政管理行为规则.虽然,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不如档案法律法规,但它分布面广、内容具体,对档案法律法规的执行与落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档案学界对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还很薄弱,自1992年至今的20年间,在档案专业期刊上只有肖正德、许建华、张兵、李俊珍、李新泉、杨立人、陈忠海、吴雁平、宋扬9位作者发表的11篇文章.从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需求来看,有必要对这一问题给予关注,并进行系统深入研究.本文着重点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1 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进入新世纪,规范性文件研究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重点.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用的是"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分别为第89条、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用的是"规定"(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用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分别为第14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用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分别为第12条、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用的是"规范性文件"(第10条),等等.虽然称谓不同,但所指内容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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