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对在职民警体能训练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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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华.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对在职民警体能训练的影响[J].体育世界,2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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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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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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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2001年7月6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以下简称《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规定每一名在职人民警察在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警衔、晋升警衔都要接受体能训练。作为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面对不同于警校全日制大学生的参训对象,应根据参训民警的身体素质基础、体能水平,科学、有效的安排、实施体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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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训练条令》 在职 民警 体能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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