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事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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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江涛.论家事代理权[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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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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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濮阳4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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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仅在《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中,粗线条地规定了有关家事代理权的内容,并未形成体系化的制度。在"家事"的判定标准和具体范围,家事代理权行使的原则和必要的限制及救济,代理权的消灭事由,以及婚姻法中家事代理权制度和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协调、融合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在评介各国立法例及相关学说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做了一些初步探讨和研究,以期对我国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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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家事 代理权 善意第三人 配偶权 代理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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