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聘任制亟待深化与完善——关于上海市部分中学教师聘任制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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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凌晖,李亚东.教师聘任制亟待深化与完善——关于上海市部分中学教师聘任制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教学与管理,2002(7):4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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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凌晖 李亚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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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有关实行教师聘任制的法律规定可上溯到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完整地对实行教师聘任制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教师任用制度上的重大突破。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也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和《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实施教师聘任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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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师聘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上海市 《教师法》 《教育法》 中学 教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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