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留学生的汉字姓名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七条针对我国公民姓名的用字问题提出"可以保留姓氏中的异体字"①,但是在该法律条文中没有涉及外国人的汉语姓名的用字问题.此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②,当然这只是针对教学活动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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