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第16条规定的完善 |
| |
引用本文: | 胡必坚,吴双全.《档案法》第16条规定的完善[J].四川档案,2010(4):29-31. |
| |
作者姓名: | 胡必坚 吴双全 |
| |
作者单位: | [1]安顺学院政法系,贵州安顺561000 [2]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
| |
摘 要: | 我国《档案泛》第16条关于档案个人所有及不得倒卖牟利之规定,与企业会计档案收益权、处分权的实践相互冲突。应完善《档案法》的规定,构建档案私人所有、转让营利及损害评价制度,保障企业的会计档案所有权。
|
关 键 词: | 档案法 完善 企业会计档案所有权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