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法律解释的本体论转向——以“类型”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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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秋玉.评法律解释的本体论转向——以“类型”为中心[J].嘉应学院学报,2012,30(4):4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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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秋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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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6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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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反思概念法学工具的"类型",重视人自身对法律概念、规范的建构意义,是法学研究立场向人本转换的路径之一。在西方,"类型"论经过了三代学者群的发展,但仍以第二代学者中的考夫曼"事物本质"理论和拉伦茨"具体概念"理论最突出。"类型"的本体论转向,即法律的诠释学转向,有其独特的、思想解放的时代背景。21世纪前十年我国学术界本体论意义上的"类型"的研究,基本属于法学移植范畴,缺乏现实的土壤。事实上,我国尚处于法律需被信仰的时代,不宜过多强调"类型"的法律建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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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诠释学转向 读者中心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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