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
摘    要:标志的申请和使用●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权。●受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委托的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察和申请材料初审工作。

关 键 词: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权  经营  黑龙江  初审工作  委托  个人  所有权人  依法  单位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