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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技战术不应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与张厚福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申立.新的技战术不应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与张厚福同志商榷[J].体育科学,2003,23(3):67-72.
作者姓名:申立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体育部,武汉,430074
摘    要:通过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研究,分析体育竞赛的性质,发现把新的技战术划归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实不妥当,特别是将其歹1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的观点值得商榷。结论:体育竞赛是公有领域,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新的技战术不能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体育领域中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志、信誉等权力,以及部分体育领域中的知识产品。

关 键 词:体育经济  体育竞赛  知识产权  保护客体
文章编号:1000-677X(2003)03-0067-05
修稿时间:2002年11月25

New Competition Skills and Tactics Should Not Be the Object Protected by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A discussion with Mr. Zhang Houfu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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