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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责权利的失衡
引用本文:熊伟.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责权利的失衡[J].中小学校长,2010(1).
作者姓名:熊伟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火炬中学
摘    要:校长能否在实际工作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充分行使职权并且获得合理的利益等问题,关系到校长能否对学校进行有效的领导,关系到校长负责制能否得到很好的实施.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校长负责制历经二十几年,在中小学校管理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现有的理论或法律对校长责权利的描述是概括性的,较为宽泛和模糊.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长承担的责任是无限的,而行使的权力是有限的,所获得的利益与校长的权责是不相称的.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教育法制的缺失,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僵化以及经济方面的制约.要让校长的责权利相对应,就需要转变教育行政职能,加快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保证校长的权力,促进校长负责制的落实.

关 键 词:义务教育  校长  责权利  失衡  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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