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制度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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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伟东.缔约过失制度若干思考[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5,19(5):4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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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伟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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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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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缔约过失制度是一项近代正式确立并逐步发展,近年又在中国大陆法学界引发热烈讨论的法律制度。对于缔约过失制度中的许多问题,理论上尚有不同观点。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具有独立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起点应在要约邀请之始,合同生效后仍能对订约阶段一方的过失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是赔偿信赖利益,但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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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独立责任 要约邀请 生效后责任 信赖利益 |
文章编号: | 1008-2794(2005)05-0045-04 |
收稿时间: | 2005-04-20 |
修稿时间: | 2005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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