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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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艳芳.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适用[J].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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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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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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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代商品经济日益发达,交易的形式和内容更加广泛,若因此而导致交易的无效,否定已形成的财产关系,就会使一切交易蒙上不安全的阴影,也不利于维护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因此受日耳曼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近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民法都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将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理由,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和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等方面来阐述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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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物权法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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