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赛中使用“选择权”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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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良彬.篮球赛中使用“选择权”的重要性[J].体育师友,19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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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良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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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5—1988年的规则中91和92条新规定:“比赛的每半时,一个队的队员侵人犯规和技术犯规累计已达七次,该队以后队员再发生侵入犯规时(注:投篮时和故意犯規例外),判给被侵犯的队员执行1+1规则”,即判给被侵犯的队员罚球一次,如罚球成功,接着再罚一次,如第一次罚球不中,则双方抢夺篮板球继续比赛。又规则中第89条新规定:“当判给一个队罚球三次,罚球二次或1+1罚则,该队有权选择罚球或在边线外的中点处掷界外球继续比赛。”并规定“掷界外球队员有权将球传给场上任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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