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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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文.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0,2(3):2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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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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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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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要修改。新法强调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理顺了审判权与诉讼权的互动关系,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向科学化、民主化迈进的重要标志。表现在再审程度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使传统的申诉制度这一民主权利上升为诉权。然而,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名、实难符、使得当事人真正行使这一权利困难重重。本文即从这一问题入手,探讨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应有性质及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以求能对当前民事诉讼改革思路有所启发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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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申请再审权 中国 民事诉讼法 审判权 改革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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