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中国传媒产业化的法律前提——重塑传媒市场主体
引用本文:林爱珺,童兵.中国传媒产业化的法律前提——重塑传媒市场主体[J].新闻界,2005(3):20-22.
作者姓名:林爱珺  童兵
作者单位:1.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
2.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导师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实行、知识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产业化进程的加快,要求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特别是传媒体制改革的呼声不断。“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传媒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客观上弥补了国家对传媒财政拨款的不足,改善了传媒的自身条件,但如今已经成为制约传媒产业化发展的障碍,传媒的集团化只是“物理整合”,而没有“化学反应”,跨行业、跨地区经营陷入重重困境,更没有力量参与国际竞争。传媒市场中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也影响了传媒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关 键 词:中国  传媒产业化  法律前提  传媒市场主体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