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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问题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刘坤利.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问题的几点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6):126-126.
作者姓名:刘坤利
作者单位:红兴隆管理局北兴农场环保局,黑龙江,双鸭山,155811
摘    要: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污染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另外,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的法规,这些规定都赋予了环境监察部门的现场检查权。

关 键 词:现场检查  特征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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