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迟延违约金的性质及其司法酌减限度——以皇台公司与史文培互易合同纠纷案为例 |
| |
引用本文: | 王星.论迟延违约金的性质及其司法酌减限度——以皇台公司与史文培互易合同纠纷案为例[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5(1):64-69. |
| |
作者姓名: | 王星 |
| |
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违约金问题是自由与管制在合同法领域最为突出的角力,而迟延违约金是否能够被视为"惩罚性"违约金,也是学术与实务界的热点问题之一。通过对史文培案的分析,可以梳理出实务界对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解决路径:其一,一百一十四条中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但并非区分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的依据;其二,违约金可以高于实际损害,但需要视具体情况以免超越限度造成不公平结果。
|
关 键 词: | 违约金 性质 酌减限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