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迟延违约金的性质及其司法酌减限度——以皇台公司与史文培互易合同纠纷案为例
引用本文:王星.论迟延违约金的性质及其司法酌减限度——以皇台公司与史文培互易合同纠纷案为例[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5(1):64-69.
作者姓名:王星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违约金问题是自由与管制在合同法领域最为突出的角力,而迟延违约金是否能够被视为"惩罚性"违约金,也是学术与实务界的热点问题之一。通过对史文培案的分析,可以梳理出实务界对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解决路径:其一,一百一十四条中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但并非区分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的依据;其二,违约金可以高于实际损害,但需要视具体情况以免超越限度造成不公平结果。

关 键 词:违约金  性质  酌减限度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