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推广可以被界定为“广告”--以“魏则西事件”中百度推广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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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晋.搜索推广可以被界定为“广告”--以“魏则西事件”中百度推广为例[J].传媒,2016(17):8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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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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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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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媒介融合环境下的传媒法规与伦理研究”(项目编号10Bxw016)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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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百度竞价排名搜索推广机制的性质认定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分析“魏则西事件”认为搜索引擎推广服务是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特定搜索行为,这种行为从形式和效果上看,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告特性。百度搜索推广服务,是以技术来伪装的互联网广告,是互联网领域的新型广告营销形式,应当按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处理,百度可以认定为广告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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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搜索推广 魏则西事件 百度 竞价排名 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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