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非典"病毒的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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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苗永干,张慧雅.传播"非典"病毒的刑法规制[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19(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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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苗永干 张慧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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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徐州教育学院,江苏徐州221006 [2]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徐州2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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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释200B]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笔认为非典患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非典病毒传播的,应以间接故意处理;非典疑似病人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也可能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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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典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文章编号: | 1008-6625(2004)02-0005-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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