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
| |
引用本文: | 杨长泉.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J].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6,24(2):7-10. |
| |
作者姓名: | 杨长泉 |
| |
作者单位: | 凯里学院政治经济系,贵州凯里556000 |
| |
摘 要: |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一次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可以明确区分所有权的情况下的产权和利益关系,有利于解决产权纠纷。但由于立法中的主观客观化难题的实际存在。使得《物权法》(草案)中的区分所有权制度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客体缺乏扩张性、权利界定狭窄、出现立法空隙等方面。
|
关 键 词: | 住宅 物权 所有权 共有 成员权 |
文章编号: | 1002-6991(2006)02-0004-04 |
收稿时间: | 12 21 2005 12:00AM |
修稿时间: | 2005-12-21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