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研究--基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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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嘉琳,蔡玉华,陈丹,吴燕萍.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研究--基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J].华章,20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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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嘉琳 蔡玉华 陈丹 吴燕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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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闽侯,35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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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进行专条规定,然而其在责任主体分类上仅局限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归责原则缺乏具体规定及侵权责任追究模式仍存在主体承担的责任与其对侵权言论的控制能力不相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英美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并借鉴,从细化责任主体分类、明确对应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形式等方面提出建议以完善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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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侵权 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 36条诽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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