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
| |
引用本文: | 陈领会,刘冰.试论我国对死刑适用的限制[J].河北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学报,2003,5(1):58-60. |
| |
作者姓名: | 陈领会 刘冰 |
| |
作者单位: | 河北工程技术职业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
| |
摘 要: | 对于死刑的适用,当今世界性的潮流是废除或限制。我国基于目前的国情,坚持保留死刑,但对死刑的适用从“法定情节”、“犯罪主体”、“管辖、核准和执行程序”上进行了限制,并独创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死刑适用制度。坚持“少杀、慎杀”,既符合了国际性潮流,又符合了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
|
关 键 词: | 中国 死刑 刑事政策 刑法 犯罪主体 法定情节 限制适用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