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实施乡村治理问责制情况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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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建国,凌晔.安徽实施乡村治理问责制情况研究[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0(9):4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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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建国 凌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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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铜陵学院法政系,安徽铜陵,244000;铜陵学院法政系,安徽铜陵,2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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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乡村治理与基层问责体系构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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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安徽建立了形式多样的基层问责制度,对于督促农村基层干部更好地服务乡村社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问责事由过于琐细和繁杂,程序过于注重自上而下,主体对问责方式的选择裁量权过宽,易使问责制度落空,原因在于"权力本位"的观念影响,"行政主导型"基层治理模式的惯性冲击,村民自治组织的发育还不健全。创新村民自治组织治理结构,重点是要建立健全村民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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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徽 乡村治理 问责制 村民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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