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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
引用本文:田雨,谢飞.对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J].山东体育科技,2002,24(4):77-78.
作者姓名:田雨  谢飞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体育教学部,山东济南,250012
摘    要:依据《行政诉讼法》、《体育法》、中国足协《章程》对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中国足协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可对对体育行业协会的管理权进行司法审查。

关 键 词:中国足协  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竞技体育  受案范围
文章编号:1009-9840(2002)04-0077-02
修稿时间:20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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