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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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雨,谢飞.对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J].山东体育科技,2002,24(4):7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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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雨 谢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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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体育教学部,山东济南,25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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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据《行政诉讼法》、《体育法》、中国足协《章程》对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中国足协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可对对体育行业协会的管理权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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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足协 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竞技体育 受案范围 |
文章编号: | 1009-9840(2002)04-0077-02 |
修稿时间: | 2002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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