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的《社会救济法》看民国社会救济事业的近代转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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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凤逸洲.从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的《社会救济法》看民国社会救济事业的近代转型[J].教师,2008(22):108-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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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凤逸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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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桂林,54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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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的社会救济事业开始向近代转型的时间界定,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本文针对国民政府1943年颁布的《社会救济法》,从6个方面进行个案分析,认为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事业,虽不可能彻底完成由传统向近我的转型,但开始稀疏地出现一些近代化特征的萌芽:社会救济范围更广泛。救济设施更丰富,救济程序更规范灵活,救济经费管理更制度化,救济方法更多种多样,救济机构职责更明确。较之传统的社会救济而言,民国的社会救济事业开始缓慢地向近代方向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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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国 《社会救济法》 社会救济事业 近代转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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