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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初论——借鉴美国《情报自由法》诉讼
引用本文:柯润菲.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初论——借鉴美国《情报自由法》诉讼[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7(3):103-105,121.
作者姓名:柯润菲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摘    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以行政法规形式增加了一项政府义务,即信息公开。这既是我国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大举措,也是现代民主社会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步骤。“有权利必有救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务的救济规定,信息公开诉讼必将成为新的行政诉讼类型.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方面走在世界前列,较其他西方国家发展得更为成熟和完善,因此结合美国《情报自由法》,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诉讼  情报自由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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