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常见的法律常识错误举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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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卿成.新闻报道中常见的法律常识错误举隅[J].新闻采编,2000(4):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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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卿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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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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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避免和减少报刊上法律常识错误的重复出现,笔者就近年来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的一些法律常识错误举例加以说明,以供广大新闻工作者在编采工作中参考和改进。 “罪犯”的称呼要慎用 某报在一篇题为《好青年勇斗持刀歹徒》的社会新闻中说:“两名罪犯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处使用“罪犯”的称呼是不妥当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说,任何公民,在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对这些人员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后,称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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