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伤害保险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及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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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隋祎宁.论日本伤害保险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及违反[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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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隋祎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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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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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构成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要件包括:应当告知的事项是在投保时关于被保险人的已经订立的伤害保险合同,且这一告知内容应为重要事实;保险金受益人存在不正当的取得保险金的请求;告知义务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履行该义务,且已经认识到违反这一义务的后果或由于重大过失没有认识到。对于规定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条款的解释,应该从它与法定告知义务的一般法理关系以及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自身的经济目的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对其加以若干限制性解释。在投保人违反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后,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但如果出现合同条款规定的解除权行使的除却事由,则保险人不能以义务人违反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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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伤害保险 复保险合同 告知义务 保险金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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