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中小学法律地位的法理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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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芳
,陈书昆.我国公立中小学法律地位的法理学分析[J].教学与管理,20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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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芳 陈书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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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社科系(余芳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陈书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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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立学校在我国的学校教育系统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公立中小学在数量、办学规模、师生人数上都可以说是国内学校教育系统的龙头。公立中小学担负着培养未成年人基本的科学文化素质、公民道德修养的重要任务,是教育法律调整的最重要对象之一。一、公立中小学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的《教育大辞典》中,公立学校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所办的学校的通称。经费来自政府拨款或地方居民纳税,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办学方针和原则,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聘任校长和教师。”我们大致可以认为公立中小学的概念在法律上有如下规定性:1.由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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