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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管辖异议机制的功能异化问题及其矫正
引用本文:陈丹.论我国民事管辖异议机制的功能异化问题及其矫正[J].商情·科学教育家,2007(12).
作者姓名:陈丹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摘    要:1我国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功能异化的表现异化,意为转让、让渡、疏远、离间,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全面深刻地揭示了“异化”所具有的内在含义,他指出,“异化”是主体因自身的内部矛盾运动而否定自身,派生出与自身相对立并压迫、制约着自身的他物的过程。1]结合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应民事审判的发展要求得以确立,并在一定阶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民事活动的复杂多变性、民事审判改革的滞后性和徘徊性、民事主体利益的多元性和冲突性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民事管辖异议机制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取向被疏远甚至扭曲,不应有的“功能”却被“非善意”主体挖掘利用。其功能异化问题已凸现,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1当事人方面。1.1.1错用管辖异议权。现实中当事人面对管辖问题,出现了“人人”皆可异议,“人人”皆想异议就异议,“人人”在诉讼的很多阶段皆想异议就异议。1.1.2滥用管辖异议权。现实当中管辖异议机制已经被“非善意地利用”,以被告为例,接到起诉状副本和答辩通知书时,就毫不犹豫地决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异议,如果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那就正合“他意”,甚至接着对受移送法院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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