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地方档案法规体系的构建
引用本文:王艳萍.试论地方档案法规体系的构建[J].档案与社会,2005(4):34-37.
作者姓名:王艳萍
摘    要:地方档案法规是国家档案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和细化,是规范本地区档案事物的重要法律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种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法规的制发单位不同,法律效力不同。除宪法外,我国档案法律体系的构成由高到低依次为:一是国家档案法律,目前只有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全国档案法律体系的基础。《刑法》、《民法》等国家法律中有关档案工作的条款也包括在内。二是档案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有关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三是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有关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

关 键 词:档案法规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机关档案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法律法规  《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行政法规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