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重分类会计核算具体原则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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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世广.存货重分类会计核算具体原则的探讨[J].滁州学院学报,2009,11(4):5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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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世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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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滁州卷烟厂,安徽滁州,23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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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由于生产的需要,对购入存货进行重分类,或者购入存货由于存储时间较长,品质改变,需要进行重分类,这都是客观存在的,会计应当予以确认和计量。对于购入时为了生产的需要,进行挑选后重分类的存货,应该按照其原来帐面价值,在挑选后的存货中按市场公允价值进行分配,重新确认各类别存货价值后入帐,而不应当产生损益;对于购入后储存较长时间,品质改变的存货,重分类后应按市场公允价值计价,如由此产生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损失相对应的增值税应予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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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存货重分类 为生产需要进行的重分类 因储存时间较长品质改变而进行的重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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