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权让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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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创雄.试论债权让与通知[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26(8):12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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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创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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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广东,广州,51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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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债权让与必须通知债务人,以使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人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其性质属观念通知,但与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有较大区别。通过比较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的两种立法例,债权人和受让人都可通知债务人,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受让人为债权让与通知附加一些条件。债权让与通知在特定情形下得认定为无效,而撤销则受到限制。表见让与不受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影响。对重复让与宜采用让与通知送达时间为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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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让与通知 债务人 民法 |
文章编号: | 1007-1792(2006)08-0120-04 |
收稿时间: | 01 10 2006 12:00AM |
修稿时间: | 2006-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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