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专业
教育
科学、科学研究
世界各国文化与文化事业
体育
文化理论
信息与知识传播
学报及综合类
按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检索
不同犯罪论体系下空白罪状的适用范围探讨
摘 要:
空白犯罪的司法适用范围长期以来一直局限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但在实际司法适用过程中并不局限于此。在四要件体系中,空白罪状可以用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的确认,并可以有限适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判断。在三阶层体系中,空白罪状可以用于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判断,应该重新认识空白罪状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其在定罪量刑中的参考作用。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