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通知”主送机关的非常规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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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韦超.浅析“通知”主送机关的非常规用法[J].考试周刊,2013(7):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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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韦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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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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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实际运用中,一部分"通知"的主送机关出现了主送机关与发文机关不是机关单位对机关单位的关系、主送机关不隶属于发文机关、主送机关的零形式等非常规用法。文章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运用语言变异、语言变体理论对所出现的非常规用法进行了简要分析。"通知"主送机关的非常规用法不能用错误来解释,而是一种变异用法,其存在形式是一种非标准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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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通知” 主送机关 非常规用法 语言变异 语言变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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