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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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哲.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概念[J].编辑之友,2016(5):8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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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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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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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与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成果之一(13&2D17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影视作品走出去版权战略研究”(GD14001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现代著作权权利保障的利益融合与矛盾冲突”(HDZF-2014-2-4126),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追续权制度的创设研究”(HDZF-2016-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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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首次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作品的概念,该作品的概念包含了“独创性”“固定”要件和智力成果3个基本要素.然而,“独创性”中的“独立创作”在逻辑上是一个表示关系的范畴;“固定”要件体现的是作品与载体之间的关系,这两个要素都无法描述作品的客观性质;并且,使用智力成果作为作品的属概念显得过于笼统和抽象,该要素甚至可以包含思想,因此,这三个要素都未能展现作品的本质属性.为了重构作品的概念,应当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创造性的表达”,为了厘清作品与“独创性”“固定”间的逻辑内涵,应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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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作品 著作权 独创性 固定 表达 |
The Research on the Concept of Works in the "Copyrigh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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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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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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