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累与清代司法的伤害功能——对传统无讼观的反思 |
| |
引用本文: | 姚志伟.讼累与清代司法的伤害功能——对传统无讼观的反思[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5(3). |
| |
作者姓名: | 姚志伟 |
| |
作者单位: |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研究所,广东广州,510521 |
| |
摘 要: | 人们通常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以无讼为价值取向,并认为传统中国在文化、价值观、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种价值取向。其实,官府推崇无讼其中还有务实性因素,即害怕司法给百姓带来"讼累"。司法本来是官府提供给百姓的救济渠道,但这种渠道反而给百姓带来伤害,此所谓"司法的伤害功能"。正是由于这种伤害性结构的存在,官府在司法上不得不保持一种谦抑的姿态,对于可以不管的案件,尽量推给民间解决,以减少对于百姓的伤害和社会秩序的冲击。
|
关 键 词: | 讼累 司法的伤害功能 清代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