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马克思新理性自由主义法学思想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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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艳玲.浅论马克思新理性自由主义法学思想的内容[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6,23(6):79-8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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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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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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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841年至1842年,马克思写下了《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等文章,在整合黑格尔理性国家主义、超越康德的旧理性自由主义法学观的基础上,初步创立了新理性自由主义法哲学观。文章着重阐述了马克思新理性自由主义法哲学观的三部分内容:个体意识的理性自由观、辩证的理性自由法律实现观和国家法的理性自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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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理性自由主义 法律实现观 国家法 法哲学 |
文章编号: | 1671-9476(2006)06-0079-02 |
收稿时间: | 2006-03-01 |
修稿时间: | 2006-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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