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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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俊.我国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J].青年记者,2012(4):4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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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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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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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转型时期我国新闻失范要素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批准号09YJC86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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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有关新闻传播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宪法、专门法和众多的行政法规中.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笼统和模糊,缺乏针对性,不少新闻从业者在具体职业行为中并不清楚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禁区,对法律规定缺乏系统和全面的把握,有可能因不熟悉相关规定而触犯法律法规.比如,我国目前《民法通则》和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人格权、隐私权等做了明确规定和保护,但不少新闻从业者对这些具体规定知之甚少或者理解不透彻,在职业工作中漠视这些权利.因此,将这些分散的法律法规条文集中归纳到隐性采访的规范中,给予论述和提醒,很有必要.本文所称的参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条文包括我国的宪法、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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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隐性采访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未成年人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行政规章 名誉权 公共利益 新闻从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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