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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机制研究
引用本文:林旭霞,纪圣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机制研究[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138-146.
作者姓名:林旭霞  纪圣驹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绿色发展理念下自然资源利用权体系研究”(18BFX183);
摘    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第246条是“委托代理机制”的基础规范,但“委托代理机制”的实现尚需特别法加以落实。“委托代理机制”兼具公法和私法目标,缔结行政协议,成为委托代理行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应然选择。依据《立法法》,应以政府规章作为委托代理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客体范围的有效法律依据。受托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利体现为矿业权的设立、转让及收益的取得,行使公法权力受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协议的约束。责任制度是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应承受的法律负担。司法救济是实现权利、落实责任、化解纠纷的必要途径因而亟待完善。

关 键 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委托代理  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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