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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规治
引用本文:周小敏,彭昕.“黑哨”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规治[J].山东体育科技,2012,34(2):40-46.
作者姓名:周小敏  彭昕
作者单位:1. 西南政法大学体育部,重庆,401120
2. 四川外语学院体育部,重庆,400031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2资助项目
摘    要:“黑哨”行为是指裁判员在体育比赛执法过程中故意不遵行竞赛规则、规程和裁判法、违背体育精神和执业道德,违反体育法律法规条例章程的规定而作出不公正判罚的行为。导致“黑哨”行为的原因多样,但其与受贿不存在必然联系,与“受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黑哨”行为是一种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比赛各直接利益相关方均产生消极影响和不利后果;破坏了国家公平公正的裁判员制度;损害了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其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不同程度,“黑哨”行为应当受到行业内部纪律处罚或体育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关 键 词:“黑哨”行为  社会危害性  违法性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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