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之检讨与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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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善达,朱霞,王宇芬.食品监管渎职罪之检讨与修正[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10):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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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善达 朱霞 王宇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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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2]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浙江嘉兴31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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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各级职能部门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也包括依法享有食品监管职权和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人员。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对象,食品应当采用狭义上的概念。应当重新设置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刑罚:根据故意、过失将刑罚分立;增加罚金刑;增设资格刑;调整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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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监管渎职罪 犯罪主体 行为对象 刑罚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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