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结果加重构成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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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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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刑法第276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两个量刑档,在未造成严重结果时适用3年以下法定刑和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3-7年的法定刑。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实施了该罪的基本欠薪行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即可适用结果加重犯构造理论。文章立足于目前结果加重犯各学说理论,结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予以提出作者自己对于该罪适用结果加重犯构的一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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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结果加重犯 客观构成 主观构成 |
Opinion on the Aggravating Results Apply to the Crime of Refusing to Pay the Labor Remuneration Constitu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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