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非典型形态理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调查研究——以西宁市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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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亮.共同犯罪非典型形态理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调查研究——以西宁市为例[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3):6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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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 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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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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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青海民族大学创新研究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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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这是对典型共同犯罪的认定。在社会生活中还有实实在在的非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态,如缺乏合意的片面共犯、后行为人参与的承继共同正犯、主观上认识偏差导致的共犯错误,这些违法形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是值得调查研究的。此外,从违法和责任的层面去论证分析共同犯罪,从而肯定上述非典型形态属于共同犯罪,为调研的进行扫清理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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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 继承共同正犯 共犯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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