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受贿之入罪化——基于双向考量后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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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夏.性受贿之入罪化——基于双向考量后的选择[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4):7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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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 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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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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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面对如今官场权色交易愈演愈烈的现状,性受贿是否入刑已经成为社会讨论焦点。在限定性受贿的表现形式的前提下,从性受贿应否入罪、如何入罪这两个维度出发进行探讨。性受贿入罪具有普遍的民意基础和法理依据,也与我国历史和国际反腐趋势一致。就性受贿如何入罪而言,当前的权宜之计是运用刑法解释学,对性受贿中的"受托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请托人用金钱雇佣的性服务"纳入"财产性利益"的范畴,以便适用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长远观之,从立法层面将受贿罪的"财物"扩大为"利益",才是改良受贿罪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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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性受贿 表现形式 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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