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行为界定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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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科,高余.诉讼诈骗行为界定新论[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16):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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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科 高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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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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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诉讼诈骗行为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主动提起诉讼,其既可以在民事诉讼领域也可以在行政诉讼领域,既包括审判程序又包括强制执行程序、仲裁程序等非审判程序。定性诉讼诈骗行为时应具体考究行为人实施诉讼诈骗行为的主观目的,在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依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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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诈骗 范畴 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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